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文 章

 
 
 

 

 

  保护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额度的规定  

保护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额度的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各科、室、站、队、所: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现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盐环法(2004)17号文件,对本局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运用自由裁量额度加以界定、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项目环评审批罚款

  1、未报批环评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擅自开工建设

  ⑴轻度污染的较小项目3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⑵轻度污染项目4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⑶中度污染项目1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⑷中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一定影响20000元, 并责令停止建设;

  ⑸重度污染项目3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⑹重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污染事故或重大污染纠纷5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2、环评未经审批或者重新审核不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⑴轻度污染项目6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⑵中度污染项目2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⑶重度污染项目4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⑷重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一定影响600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二、不执行“三同时”罚款

  1、未建污染防治设施已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

 ⑴轻度污染或较小项目1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⑵中度污染项目2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⑶重度污染项目4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⑷重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影响较大6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2、已建污染防治设施,但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⑴轻度污染项目8000元,责令停止生产;

  ⑵中度污染项目15000元,责令停止生;

  ⑶重度污染项目20000元,责令停止生产;

  ⑷重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一定影响40000元,责令停止生产。

  3、试生产到期设施投运未申请正式验收,限期后又逾期未办理的

  ⑴轻度污染或较小项目5000元,并责令停止试生产;

  ⑵中度污染项目10000元,并责令停止试生产;

  ⑶中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影响较大20000元,并责令停止试生产;

  ⑷重度污染项目30000元,违法情节恶劣或影响较大40000元,并责令停止试生产。

  4、治理设施验收不合格、未按标准整改而继续投入生产的

    ⑴轻度污染项目5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⑵中度污染项目1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⑶重度污染项目2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⑷重度污染项目,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影响较大40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三、限期治理未完成罚款

  1、限期内未动工

  ⑴轻度污染或较小项目2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⑵中度污染项目3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⑶重度污染项目4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⑷重度污染项目造成一定影响5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⑸重度污染项目,造成较大影响8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2、限期内已动工未完成

  ⑴轻度污染或较小项目,治理工程完成过半的1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

  ⑵中度污染项目,治理工程完成过半的15000元,完成未过半的20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

  ⑶重度污染项目,治理工程完成过半的20000元,未过半的25000元,并建议停产治理。

  3、限期内已建成未验收。

  ⑴轻度污染或较小项目5000元;

  ⑵中度污染项目10000元;

  ⑶重度污染项目15000元;

  ⑷重度污染项目且严重超标20000元。

  四、污染事故罚款

  1、大气污染事故

  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水污染事故

  ⑴一般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⑵对造成重大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固体(含医疗)废物污染事故

  ⑴一般事故

  ①损失轻微,影响较小10000元;

  ②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20000元;

  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跨区域的30000元;

  ④损失和影响较大40000元。

  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或另设排污口,超标排放罚款

  1、超标2倍以下10000元;

  2、超标2—4倍(含2倍)20000元;

  3、超标4—6倍(含4倍)30000元;

  4、超标6—8倍(含6倍)40000元;

  5、超标8倍以上(含8倍)50000;

  6、水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造成较大影响60000元。

  六、欠缴排污费,处欠缴排污费1—3倍的罚款。

  1、无正当理由,首次1倍,数额小于1000元的,酌情增加,并追缴所欠排污费;

  2、屡次2倍,并追缴所欠排污费;

  3、欠费2万元以上1倍,并追缴所欠排污费。

  七、现场检查处罚

  1、拒绝检查3000元,并责令改正;

  2、拒绝检查且违法情节恶劣5000元,并责令改正;

  3、在检查时弄虚作假10000元,并责令改正。

  八、排污申报处罚

  1、逾期不报3000元(三产项目1000元),并责令按期申报;

  2、逾期不报且违法情节恶劣5000元,并责令限期申报;

  3、谎报或者瞒报关键事项10000元,并责令重新申报。

  九、夜间违法建筑施工罚款

  1、初次违法施工

  ①进行制模、扎钢筋、挖运渣土及其他作业2000元,并责令停止扰民项目施工;

  ②进行打桩作业3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③进行浇筑作业4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2、再次违法施工

  ①进行制模、扎钢筋、挖运渣土及其他作业4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②进行打桩作业6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③进行浇筑作业8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3、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施工或在中、高考期间违规施工

  ①进行制模、扎钢筋、挖运渣土及其他作业8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②进行打桩作业9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③进行浇筑作业10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④噪声扰民,群众反映强烈,执法人员劝阻无效,处以20000元罚款。

    十、具体事项的说明

  1、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工业和建筑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2、本规定主要是对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自由裁量罚款额度作出界定与规范,并不免除其他相应的处罚和被处罚单位其他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在本规定中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规定。

  4、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认真执行优化发展环境活动时向社会承诺的首违不罚或警告处罚的规定。

  5、本规定中的轻度污染较小项目、轻度、中度、重度污染项目分类,参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类名录。

 

 

                                 二○○五年七月八日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没有了

  • 下一条信息:
  •    
     

    (C)2007 www.dth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东台市环保局 苏ICP备: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