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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等第31号令)
二、基本程序
1、企业按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
2、环境监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权限,对排污量进行核定;
3、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通知排污者;
4、有异议的排污者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可向环保部门申报复核;
5、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量,确定排污费数额;
6、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7、排污者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8、逾期不交排污费的,每日加收20/00滞纳金并处以1~3倍排污费总额的行政罚款。
9、拒不履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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