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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理的职责  

环境监理的职责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7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共九条。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又增加了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理;农业生态环境监理三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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