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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7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17日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加强基层环境监理工作为重点,健全环境监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稽查机制,规范环境监理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的环保局均应设置环境监理机构。设区的城市,可以向所辖区设立环境监理分支机构。县及环境监理机构可以向所辖乡镇联片设立分支机构。各级环境监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的环保局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名称分别统一为环境监理总队、支队、大队,县及环境监理机构联片设立的乡镇环境监理机构可以称为环境监理中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的环保局可以在行政机构内分别设立环境监理处、科、股,并与环境监理总队、支队、大队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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