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1995.8.14)文件中,原则上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环境监理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国家环保局颁布了《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第十六号令。其内容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
(4)不参加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5.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与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6.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一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